不喜欢讨论案件
因为身为网民能了解的真实太少
偏差率太大
你和这位律师的看法一致
寒露 发表于 2025-4-18 08:44
从前谁婚前那个是很严重的事情,现在都默认可以了?
其实就是看不太上
被睡了就有吃亏的感觉
换刘学义试试?
是不是认识三天就得想办法往床上拖 昵称漫天飞 发表于 2025-4-18 10:08
判缓的时候应该也是受舆论影响,后来男方父母在舆论的支撑下要追究所有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...
看了他的律师
绝对是律师出的主意
他妈妈也是在律师的授意下做的
当然,前提是,他妈妈也是这类人 以梦为马 发表于 2025-4-18 10:45
有托底条约的
就是想办的话,总会有一条适合
法庭是有自由裁量权。但是,正如彭宇案那个始作俑者的王法官所说:不是你撞倒的,你干嘛要去扶?这话从逻辑上看没有毛病,只是此例判罚一开,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陡然下降了一个等级,如果能用等级制来表示的话!
所以,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~~~ 施宜 发表于 2025-4-18 11:31
法庭是有自由裁量权。但是,正如彭宇案那个始作俑者的王法官所说:不是你撞倒的,你干嘛要去扶?这话从逻 ...
是,这个案子,法官这么说是不妥的 以梦为马 发表于 2025-4-17 21:57
去研究了一下男方的律师
发现这家人可能是被这律师给坑了
律师坚持打无罪的
原来如此。 辱母案情有可原,但这个QJ属实,打啥无罪? 江南烟雨 发表于 2025-4-18 16:53
原来如此。 辱母案情有可原,但这个QJ属实,打啥无罪?
也搅成了舆论焦点 以梦为马 发表于 2025-4-17 18:18
这个案件其实也照顾到舆论了
QJ罪的量刑是三年起
给他个判三缓三,还想怎样
你说的这个“南昌锜振东案”,二审是判三缓三。这个判的也奇葩 法律案件必须依照证据和法律条文分析判断之后做出判决。舆情不应该起根本的作用,可以少量的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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